浙江省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 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台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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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关于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 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3-05 10:57 来源: 编辑:政策法规司

为全面推进台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大对城市公共文化事业的投入力度,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根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05年以来我市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通过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改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城市文化创新能力,增强城市文化发展活力,促进我市公共文化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实施范围

   “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指在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所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必须是能使公众享受或者参与的场所或者项目。台州市规划区内下列新建工程,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执行范围:所有政府性建筑工程、城市主干道临街建设项目、城市次干道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临街建设项目、占地5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和各类办公楼、宾馆、商业建筑等)、居住小区(含用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楼)、其它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非公共设施项目。

   三、工作机构

   (一)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指导委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文广新局、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决策重大公共文化项目建设,指导协调公共文化交流活动,制定公共文化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指导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指导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公共文化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项资金的监管及具体的协调管理等工作。

   (二)建立台州市“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艺委会由国内有关艺术家、艺术评论家和市内文化、建筑、规划、园林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公共文化项目的评估,参与公共文化内容与质量的把关,对重大公共文化项目提供决策咨询等。

   四、实施内容

   (一)环境艺术设施。包括城市雕塑、室外壁画、文化长廊、具有艺术造型的城市家具(广告牌、座椅、公用电话、标识系统等)、环艺小品、市政配套设施的艺术装饰等。

   (二)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包括艺术馆、图书室、阅览室、艺术创作室、艺术博物馆、文化俱乐部、画廊、室内外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露天表演舞台等。

   (三)政府性公共文化艺术推广活动。包括艺术展览、艺

术比赛、艺术沙龙、对外艺术交流和文化演出活动等。

   (四)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 业主单位开展或建设的项目不属于以上内容的,须经艺委会认定,并报指导委批准后,方可纳入“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业主单位要以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乘以单方造价作为总投资,提取百分之一比例列入预算,设立“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项资金帐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向指导委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委将委托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监管。单方造价由市建议主管部门公布,每年一次。

   (二)项目建成后,经指导委审核,投资额不足 1%的,业主单位在扣除必需的日常维护费用后,将不足部分资金以冠名等形式捐助政府性文化活动和以认建、捐建、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业主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面积、位置或减少投资额。

   六、实施要求

   (一)需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在其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并纳入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文件,实施内容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内容作为主体建设工程的附属工程纳入规划管理,由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竣工认可等环节中分别予以把关。规划验收时,应有1%公共文化工程管理机构参加。

   (三)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的环境艺术(景观)设计单位进行“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专题设计,确定实施内容和工作方案。设计方案可单独也可纳入绿化环艺设计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在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须经艺委会审定。

   (四)业主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建设预算情况报指导委办公室备案,指导委办公室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维护要求

   公共文化设施建成后,投资单位拥有产权,并承担维护与管理责任。投资单位要根据所建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作用,保证该公共文化产品和设施能使公众享受,不断丰富和充实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是改善台州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更是我市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举措。通过该政策的实施,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责任,有利于繁荣我市的文化事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

   (二)扎实推进,加强引导。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认真总结前几年全市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示范工程的经验,全面掌握符合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条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大力推进“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实施。同时,定期组织“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项目评比活动,对优秀项目的主体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市、省级其他工程奖项的推荐;未实施“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项目,不得参加市、省级其他工程奖项的评选;对在“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实施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台州市公共文化贡献奖,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取得实效。宣传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扎实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的内容要求;建设规划部门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把“百分之一公共文化计划”工作内容严格纳入规划管理,在规划选址(规划条件设置)、建筑方案审批、规划许可、规划竣工认可等规划管理程序中分别给予落实,确保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公共文化设施建筑设计、建设过程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引导。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九年四月一日